警惕虛假租賃合同“對抗”房屋買賣
作者: 文章來源: 新京報 本站發(fā)布時間:2007-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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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 王先生:今年7月,我通過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的房產(chǎn)買賣合同,購買了劉先生的房屋,交付了10萬元定金,約定在今年10月辦理產(chǎn)權證過戶手續(xù)。可到了10月份,這套房屋已經(jīng)升值了5萬元,我要求劉先生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他以該房屋在買賣前已經(jīng)租給了萬某,萬某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認為以前和我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現(xiàn)在,萬某已經(jīng)起訴了,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請問,萬某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nn 律師指點:這是在二手房買賣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問題。根據(jù)《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出賣人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承租人房屋買賣的具體情況,出賣人未告知的,承租人如有能力購買該房,有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同等條件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果買賣合同無效,那么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nn 所以,劉先生應當返還王先生交付的款項及利息,劉先生故意隱瞞房屋被租賃事實導致王先生無法購買該房受到的損失,劉先生應當承擔責任。 nn 另外,也不排除一種可能,就是劉先生因房價上漲高而不想出售該房,故意簽訂虛假租賃合同,以此來對抗買賣合同。如果是故意捏造虛假合同,只要買房人王先生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租賃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的,就可以主張該租賃合同無效,要求出賣人劉先生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nn來源:新京報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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