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針對此前業界關注的諸多內容終于落定。
1、銀行存管逼退九成平臺
根據《辦法》,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銀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盡管業內對此已早有預期,但從這兩年P2P與銀行對接資金存管的進度來看,業內人士也頗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該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來看這已將成為一道硬門檻。
據盈燦咨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臺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臺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臺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臺有24家。
而據銀監會不完全統計,截至到2016年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有2349家,以此來算,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符合監管要求的平臺不足3%,97%的平臺面臨轉型或出局。
2、貸款限額令大量業務面臨整改
《辦法》中最讓人意外的一項莫過于近日引發熱議的借款上限。
根據《暫行辦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先看個人借款,據了解,在P2P個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類業務,一種是消費信用貸,金額較小,一般都在20萬范圍內;第二種是車輛抵押貸,一般的放款金額也可以控制在20萬以內,但有些大額的車貸業務也超過了20萬。
第三種則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應該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例如贖樓貸業務較多的鏈家理財和搜易貸,房產抵押貸款業務較為知名的安心貸、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臺受到的影響最大。這幾類業務的借款余額基本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
例如,根據網貸之家數據,愛投資最大借款人在平臺的借款超過了1.2億,平臺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總金額接近五成的比例。鵬金所的借款金額較愛投資相對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都超過了2000萬,最大借款人借款超過6000萬。
3、忽視的ICP終于被扶正
《辦法》第五條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開的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許可證終于“得見天日”,曾經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數據顯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銀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中,只有49家擁有ICP經營許可證,僅占所有平臺數量的三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網站由于直接牽涉投資者的資金、個人信息、銀行賬戶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網絡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險性比一般網站更高,此前ICP許可證一直被忽略。
此前,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網貸平臺想要接入存管須滿足五項條件,其中一項是“擁有ICP許可證”。
4、債權轉讓并未“一刀切”
此前,債權轉讓是否被“否定”成為業界平臺最為關注的內容,是否被阻隔,成為這個行業還繼續生存與否的關鍵,讓平臺長出一口氣的是,還為債權轉讓留了“一口氣”。
《辦法》的“十三禁”指出,平臺禁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債權轉讓設定了范圍,沒有明確把普通的債權轉讓都封殺
債權轉讓模式也被業內人士稱為“居間人"模式.或“專業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財平臺在線下尋找借款人.對其進行評估.通過后推薦給專業放款人.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然后把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范圍限縮
《辦法》十三禁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而早在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十二禁”中的說法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自P2P網貸行業成立以來,自融始終被認定為該行業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資始終被捆綁在一起,被試圖規范該行業的人士所詬病,而從“1228”征求意見稿到“0824”評估稿,可以發現,自融的范圍正在不斷變小,從關聯方到自身或者變相自身,范圍已被限縮。
6、借款決策放寬
《辦法》第二十五條借貸決策指出,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二十五條中借貸決策,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只要經出借人授權即可替其決策,放款傾向更為明顯。
7、募集期管理延時一倍
《辦法》第十九條關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網路歐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的超過20個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九條中關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募集時間已經拉長一倍。
8、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明確地位拓展
《辦法》第六條指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1228”《征求意見稿》中第六條則指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機構名稱到經營范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地位明確的范圍正在逐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