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伙并發展下線,為多個電信詐騙集團提取被害人打入非法賬號的贓款,形成電信詐騙的“下游產業”,涉案金額達1300多萬元人民幣,成為福建省近年來破獲的案值最大的電信詐騙案。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慶安、陳瑞彬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年,判處另一被告人王福龍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以來,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慶安在明知不法分子從事虛假信息詐騙的情況下,仍按其指示,在被害人匯款到詐騙團伙指定的賬戶后,立即持他人提供的銀行卡領取贓款,并提取其中10%作為報酬。同年6月1日起,王慶安開始為詐騙團伙提供其自行購買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的銀行卡,并繼續幫助領取贓款,仍按10%的比例抽成。
2012年2月起,王慶安的妻子陳瑞彬也參與該項“業務”,并共同提成10%作為報酬。2012年10月起,王慶安又以取款總額2%的抽成作為報酬發展下線,雇請被告人王福龍參與領取詐騙錢款。
2012年11月20日,偵查人員在廈門市同安區將王慶安、陳瑞彬夫婦抓獲,并繳獲銀行卡138張、手機8部及現金70多萬元。正在銀行取款作案的王福龍也同時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繳獲作案銀行卡474張。
經查,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間,王慶安單獨或參與領取詐騙錢款合計1317萬多元;2012年2月至11月間,陳瑞彬共同參與領取詐騙錢款合計1078萬多元;2012年10月至11月間,王福龍共同參與領取詐騙錢款合計356萬多元。這些款項中,能查清的被害人就達300多人。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為詐騙團伙領取詐騙所得錢款,金額高達13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提取贓款構成詐騙共犯
就本案如何定罪的問題,該案承辦人、廈門市中級法院刑二庭法官洪維介紹說,庭審中,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二人轉移贓款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辯護意見,法庭未予采納,原因有兩點:首先,王慶安、陳瑞彬明知所領取款項系詐騙款,仍協助詐騙團伙取款并從中收取傭金,其二人與詐騙集團之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次,王慶安通過網絡大量購買他人銀行卡,與陳瑞彬共同將卡號、戶名通報給詐騙團伙,明顯有共同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與詐騙團伙構成詐騙共犯關系,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記者觀察■
警惕電信詐騙走向產業化
本案之所以受人關注,不僅因為其是福建省近年來破獲的案值最大的電信詐騙案,更為關鍵的是,與以往電信詐騙不同,該案被告人是為不同的詐騙團伙取款,專門從事電信詐騙的下游取款環節,成為了詐騙領域的“專業行當”。
近年來,電信詐騙案件高發,呈現出受害人眾多、分布地區廣、危害性大的特點,給群眾的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為此,我國司法機關將電信詐騙作為重點打擊領域,通力合作,摧毀了多個分布在國內外的電信詐騙窩點和犯罪集團。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鋌而走險者依然存在!該案夫婦二人組成團伙作案,并雇用他人參與犯罪,專門為多家不同的詐騙集團提取贓款從而獲取高額回報,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質十分惡劣。
本案被告人通過網絡大量購買他人的銀行卡,將卡號和戶名提供給詐騙分子用于誘騙被害人往卡內存款。這些銀行卡來源于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辦理出的他人的銀行卡。據被告人王慶安供述,其若單獨購買一張卡,價格120元,如果購買一個姓名開戶的4張銀行卡,分別是工行、農行、建行、郵儲銀行或中行的銀行卡,每套價格在450元左右。有的銀行開卡還配有網銀,價格每張220元。其購買這么多銀行卡是為了方便取款,如果提款時發現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可以換卡取款。這些操作行為系統而專業,呈現出“產業化”的特征。
從現實不難看出,電信詐騙犯罪依然活躍,因此,加大對電信詐騙犯罪各個環節的打擊力度,斬斷電信詐騙的利益鏈仍是司法機關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