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就新“消保法”,對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網上交易保障中心總裁 阿拉木斯的采訪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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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的連帶責任,您對這個法條怎么看?如何評價?
隨著網購的興起,網購中出現的侵權和維權現象呈快速增長的趨勢,而我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網購都發生在交易平臺,所以交易平臺在網購維權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法律責任,但具體到交易平臺的責任,還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此次消法的修訂,增加第四十四條等這樣的條款,填補了我國法律規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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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是不是可以理解,以后在網站購買東西后,遇到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可以向網站索賠?比如在淘寶網上購買東西,淘寶網站入住的商家出現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淘寶進行追責?
這樣理解是不正確的。按照這個規定,平臺只有不能給消費者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地址和真實名稱時,才會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平臺承擔責任的前提還是過錯,消費者遇到侵權糾紛時,可以先要求平臺提供這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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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這條規定出于什么考慮?意義又在哪里?
網絡交易平臺只是交易信息的匯集場所,交易主體和客體都在其他地方,所以要求平臺對交易全部負責是是不現實的。按照國際慣例,交易平臺的責任主要集中在對信息的審核上,尤其是主體身份信息,我國工商總局2010年頒布的49號令就明確了交易平臺需要承擔執行網店實名制的責任。消法的這條規定就是在網店實名制實施三年的基礎上確立的。這樣的規定,一方面,給與了平臺恰如其分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又確保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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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這條規定中的承諾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能不能舉個例子?
主要是指交易平臺做出的相關針對消費者的承諾,如有的網站承諾的是十四天無理由退換貨,有的則是三十天,如凡客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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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這個等于給了網站交易平臺一個追償的權利,您如何看待這個法條?追償有沒有難點?網站管理方如何加強這方面的保障工作?對消費者來言,這個又意味著什么?
這條類似于我們線下銷售中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的規定,當然交易平臺與銷售者不是一類法律主體。這樣規定主要是確保交易平臺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權益可以得到保障。由于追償的前提已經是交易平臺無法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所以追償一定是很困難的。這就要求交易平臺一定要執行好網店的實名制,否則就面臨不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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