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方關于中國電子商務稅收的討論明顯增多,主要有三點原因:一是今年5月7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各州向在線零售商和消費者征收互聯網銷售稅。美國的這一動作,被認為可能具有示范意義;第二,今年全國“兩會”上,有關“網購征稅”的相關提案更是引起了各方的關注;第三,去年的“11.11大促”再一次引發了全社會對網購所釋放的巨大能量的驚嘆,這種關注自然也就延伸到了電子商務稅收等問題上。
究竟該如何看待中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這當中存在很大的公眾認識的誤區。
電子商務稅收的兩大誤區
這種誤區包括兩類,一是中國的網上交易目前是不用交稅的;二是中國的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稅收的重災區。
為了說明這兩個誤區,我們可以把網商分為三個部分來分別分析。
第一部分是大的電商賣家,如京東、蘇寧、卓越、亞馬遜,以及天貓平臺及其他規范平臺上的絕大多數賣家,這些都是規范經營并納稅的電子商務賣家,而且他們又是中國網購交易中賣家的主體。也就是說,中國電子商務或網購的主體是規范經營并納稅的。
第二部分則是更多數量的中小電商賣家,其中確實可能存在一定的偷漏稅問題,也是人們批評電商偷漏稅的主要指向之一。但這種情形與線下情形很類似,線上不一定就比線下問題更嚴重。
如果我們拿出線上的10萬中小賣家,再拿出10萬線下的中小賣家,后者可能來自集貿市場、建材市場、商場柜臺租賃或者街邊小店,你仍然認為線上的賣家比線下的賣家偷漏稅嚴重嗎?人們對線上行為的不信任更多的是出于陌生和不理解,而非數據和事實依據。這也正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一直在反復強調的非歧視原則的原因。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其實在于消費者,即消費者是否會向線上及線下的商家索要發票。這一環節無法落實,即便是加強電子商務的稅收監管了,效果恐怕也只能是暫時性的。
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部分商家的稅收減免應該在政策上是有所考慮的,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符合國家政策的大方向,何況作為幫助經濟轉型、拉動內需、解決就業、低碳環保的電子商務本來也是符合國家政策支持方向的。國務院在2005年2號文,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已經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遺憾的是一直沒有在操作層面落地。
除此之外,到目前為止,中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其實一直是沒有任何專門的明確規定的,即默認按照線下情形辦理,線下怎么交線上就怎么交。所以沒有電子商務、網上購物可以不交稅一說,這些說法完全是一種誤解,如果說部分賣家長期沒有交稅,最多是網上的執法不是嚴密而已。
數據顯示,淘寶網的賣家中,除去少部分的出于樂趣開店并不打算持續經營的個人賣家,大約有640萬家擁有持續經營的店鋪,也就是典型的小微企業。這640萬家店鋪中,絕大部分還處于草根創業階段。以2011年12月份這個當年成交最活躍的月份為例,640萬家店鋪中,95%(也即606萬家)的月度總成交額在2萬元人民幣以下。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2011年11月開始,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2萬元,所以,淘寶網的這些數百萬小微企業,從現行的線下商戶的征稅新政來看,其實基本上都符合免征范圍。
綜合這幾點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重災區是一個被夸大的事實,或者是一個誤區。
第三部分是個人網商,肯定是沒有按照企業納稅的,這是人們批評電商偷漏稅的另一個主要指向。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個人網商是否應強制登記注冊,這個問題很有中國特色,因為只有中國才有如此數量眾多的個人網商。基于全面衡量的考慮,我們一直是不強制個人網商辦理工商登記的,這種做法充分考慮了中國網商的具體情況,給予了個人網商充足的發展空間,是值得肯定的。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挑戰
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交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稅收制度、稅務征管、國際稅收規則等帶來了巨大挑戰。
傳統稅制規定,無論是從事生產、銷售還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都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基礎,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的基本手段。但隨著網絡的出現,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不必在某個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登記就可在網上進行交易,而網絡也為電子商務主體的虛擬化提供了無限的可能。交易主體的虛擬化使電子商務超越了邊界和時空的限制,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進行身份確認的難度,在某些情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這最終導致納稅主體的國際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傳統的稅收征管是建立在稅務登記和各種票證以及賬簿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稅務機關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登記管理,并且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操作,憑證和賬簿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形式存在的。電子憑證又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電子商務的這些特點,都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增加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電子商務征稅的幾點原則性建議
對電子商務要不要征稅,應該征收哪些稅種,目前有兩種派別,即免稅派和主稅派。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導者、先行者及全球最大受益者,主張政府應盡量減少管制措施,這確實極大地促進了因特網及電子商務的發展。不過,2013年5月,美國通過的《市場公平法案》規定,當企業通過互聯網、郵購、電話和電視等渠道出售產品時,必須繳納銷售稅。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免除現有的稅收。
中國與美國的商業環境不同,電子商務發展階段也不同。如果說,美國今年向電商征稅是恢復公平的交易環境,促進國家經濟和稅收增長,而中國向電商征稅則有可能徹底破壞目前正在興起的良好的商業環境。中國的電子商務處在關鍵的成型發展期,為了抓住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性機遇,政府應從法律制度上保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相關規定可以涵蓋以下原則:
■遵循國際通行的稅收原則。電子商務的全球化特征決定了相關稅收原則也應符合國際慣例,目前中國現行的稅收原則與國際通行的稅收原則無本質的區別,而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原有的原則需要增添新的內涵,如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國際社會普遍呼吁各國大力推進電子商務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發展,并給予必要的支持,不課征新稅。目前,可以像美國《互聯網免稅法》所采取的策略一樣規定一定時期的免稅期,在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可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這樣也可以使國家法律具有一定的彈性,并為立法機構留出活動余地,而暫時免稅不等于永遠的免稅。
■稅收效率原則。對于電子商務而言,國家征收的稅收不應影響其正常的經濟運作,而僅應就其創造的收入進行適當征稅,使電子商務能夠有更多的機會擴大再生產,這對于起步階段的電子商務尤顯重要。針對目前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客觀現狀,中國政府可通過明確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稅政策),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投入電子商務,以便盡快縮小在這一新興經濟領域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靈活性原則。電子商務不斷快速發展變化的特點要求在制訂稅收政策時,必須基于現有技術,同時考慮中國電子商務及網絡技術發展的前景,使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從而保證稅收政策在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取得新發展的時候,能夠具有較大的活動空間。
當然,電子商務稅收靈活性原則并不能以犧牲稅收制度的權威性為代價。靈活性原則所強調的是制訂稅收政策時不能規定得過細過死,應留有一定的空間。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可以在總體保持穩定的同時,通過補充實施細則等方式予以改進,而在根本上維護基本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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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總裁、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項目專家組成員、聯合國互聯網治理論壇中方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