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按照許可的經營、地域的范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驗收,無異議后再簽收。如發現內件有破損,收件人可以拒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嚴格規范快遞市場方面,《條例(修訂草案)》對快遞服務的標準、快遞車輛通行、快件交寄進行了具體規定,并嚴格要求快遞企業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針對目前網絡購物快遞市場的實際情況,《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快遞企業為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提供快遞服務的,或者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作協議和安全保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